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龙沙区信豪办公设备经销处
地址:龙沙区永安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孟佳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加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号:QSXJ2021-005第一包)齐齐哈尔大学美术馆展厅和学术报告厅设备询价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管办移交的文件机器制作码雷同异常情况表及其材料事项调查过程,经查证,龙沙区信豪办公设备经销处借用龙沙区高进办公用品经销处资质,由该单位同一工作人员利用单位同一台电脑编制了龙沙区信豪办公设备经销处和龙沙区高进办公用品经销处的询价响应文件。上述事实,有对你公司的谈话记录、公管办异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你单位在2021年2月26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号:QSXJ2021-005第一包)齐齐哈尔大学美术馆展厅和学术报告厅设备询价采购项目中与龙沙区高进办公用品经销处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798.61元)罚款,一年内(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上缴市级财政,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收款单位: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龙江银行齐齐哈尔中环支行
账号:01042010900003448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财政厅或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