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财行罚〔2021〕1号
绥化市北林区弘业印刷厂:
你公司在2021年3月23日参加的由绥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垃圾分类印刷品项目(计划编号:[2020]0624)政府采购活动。谈判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绥化市北林区弘业印刷厂与绥化市北林区仁义合印刷厂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落款及电子公章为同一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6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金以银行汇款的方式缴入以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绥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人全称:绥化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收付中心
收款人账号:0912034229264031919
收款人开户银行:工商行北林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绥化市人民政府或黑龙江省财政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