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 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采购日期
四、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炅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道先锋路469号广告产业园A5栋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启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第四大道财富中心A栋901室
相关供应商: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2号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本公司合理怀疑本项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第四项要求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评委评审该项目没有发现该资格条件存在重大瑕疵从而未暂停本项目评审。
(三)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第五项要求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属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瑕疵。评委评审该项目没有发现该资格条件存在重大瑕疵从而未暂停本项目评审。
(四)采购文件中详细评审表的项目实施团队要求超出本项目实际需要。
(五)采购文件中详细评审表的项目实施团队要求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六)采购文件中详细评审表的项目实施团队要求评审因素不合规,对供应商规模条件进行不合理限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五)成立。采购文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部分缺乏事实依据,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四)(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一)部分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二)(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