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行罚〔2021〕4号

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2021-11-24 18:01: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吉安樊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60802MA39AAYF16

法定代表人:樊友清    联系电话:13847016663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027卡位

你公司在2021年1月26日开展的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医疗救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1570号第8包,预算金额202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2月1日,因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提出质疑,2021年2月5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委会进行复审,评委会发现你公司小微企业声明函不实,认定投标无效。

2021年2月7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递交了《关于HC〔2020〕1570号第8包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报告》。收到情况报告后,我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对你公司进行的询问过程中,你公司承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通过查阅你公司投标文件以及在复审现场作出的情况说明,经核实,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响应文件

2. 情况说明

3. 询问笔录

4. 监控录像

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财罚告〔2021〕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1616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 哈财行罚〔202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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