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黑龙江省宇梵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230103MA1C992L8M
法定代表人:徐原 联系电话:18346128616
详细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29号104室
黑龙江省宇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开展的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_教师办公桌椅、新建学生公寓多功能学生床(HC〔2021〕0722第二包,采购金额33.6万元)政府采购项目中,按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经谈判小组评审后,你公司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同日你公司以“1.因项目负责人已有项目并一直在外地跟进、暂时不能回到本地,导致项目无法进行;2.由于人员紧张等自身原因”为由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弃标函,放弃此项目中标资格。
2021年8月4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报送《供应商弃标情况报告》,反映你公司在本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严重失信行为。
收到情况报告后,我局依法开展调查,并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公司承认上述弃标行为。经查明,上述弃标行为属实。
你公司上述弃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供应商弃标情况报告》
2.《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弃标登记表》
3.《弃标声明》
4.《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财罚告〔2021〕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2016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