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行罚〔2021〕6号

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2021-11-24 18:03: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黑龙江省宇梵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230103MA1C992L8M

法定代表人:徐原            联系电话:18346128616

详细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街29号104室

黑龙江省宇梵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25日开展的哈尔滨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_空调、排风、吊扇(项目编号HC〔2021〕1009,预算金额17.4万元)政府采购项目中,按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经谈判小组评审后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7月15日,你公司以“1.由于空调制作材料临时上涨,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停产无货,再次生产时间不确定;2.参与此次采购投标活动前,由于我司没有踏勘现场,导致后续现场测量涉及到的产品使用面积及辅料相关报价超出中标价格,使我公司利益受损”为由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弃标函,放弃此项目中标资格。

2021年7月20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报送《供应商弃标情况报告》,反映你公司在本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严重失信行为。

收到情况报告后,我局依法开展调查,并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公司承认上述弃标行为。经查明,上述弃标行为属实。

你公司上述弃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供应商弃标情况报告

2.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弃标登记表

3.弃标声明

4.调查询问笔录

5.采购人项目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财罚告〔2021〕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87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 哈财行罚〔202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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