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哈尔滨耀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冬丹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14层4号
你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开展的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_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医疗救治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1〕0019号第2包,预算金额1820万元)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2月8日,因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提出质疑,2021年2月20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委会进行复审,评委会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在药监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参数不符。
2021年2月24日,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向我局递交了《关于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投标造成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的情况报告》。收到情况报告后,我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对你公司进行的询问过程中,你公司承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投标产品不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查阅你公司在复审现场作出的情况说明,以及对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投标产品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的产品性能指标进行比对核实,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为虚假材料。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响应文件
2. 情况说明
3. 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哈财罚告〔2021〕1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14560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