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财行罚[2021]第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江西森尔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井冈山北大道134号4楼4049号
法定负责人姓名及职务:邓银发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公司在2021年9月13日开标的大庆油田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标段(DZC20210854)中,与大庆新维四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MAC地址相同,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
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起陈述和申辩,因证据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10000元)千分之5即人民币255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你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大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庆市财政局(印章)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