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财行罚〔2022〕2号

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2022-03-10 11:27: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建华区金旭办公家具商店

地址:建华区凤凰家居城D区6号楼148号

法定代表人:于楠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公管办转来的异常情况表及其附件表格显示,建华区金旭办公家具商店、建华区伟禄办公家具商店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的情形。建华区金旭办公家具商店与建华区伟禄办公家具商店均承认公司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在参与齐齐哈尔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XJ2021-031询价第2包)过程中,由于急于中标开拓市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74600.0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公管办移交的异常情况表,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二:公管办移交的标书特征码对比表,证明两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证据三:建华区伟禄办公家具商店及建华区金旭办公家具商店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事实自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373.00元人民币)罚款

二、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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