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龙沙区李双跃运输服务队
地址: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87号液压件集资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跃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齐齐哈尔市市政设施管护中心提交的材料显示,你单位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51700.00.00元。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评标报告,证明你单位为该采购项目成交人;证据二:龙沙区李双跃运输服务队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9758.50元人民币)罚款。
二、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并将银行缴款回单送交至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印章)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