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财行罚〔2022〕4号
尚志市广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在参与大兴安岭地区消防支队消防部队(现役)行政执法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0008)过程中,存在“代理商的资格声明”中法定代表人与哈尔滨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情形,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432,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为4,320.00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金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两份)送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全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23001745351058123456;
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或者黑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