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4

黑龙江政府采购网 2020-09-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2018]4448、[2018]4419、[2018]0484、[2018]3595、[2018]2666

二、项目名称:

   (一)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后勤服务项目

   (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实时扫描、电子卷宗制作采购项目

   (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四)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

   (五)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_采购拖拉机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黑龙江亿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69号哈尔滨广告产业园A11-1栋1楼

四、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9〕15号)的要求,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黑龙江亿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18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磋商公告缺少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成交公告缺少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缺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及收费金额等)、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同中标结果同时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前退还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和逾期退还保证金等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责令整改,请在接到本处理决定15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其他补充事宜

        通过检查发现,黑龙江亿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个别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编制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将对黑龙江亿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此类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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