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预算单位、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2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调整黑财规〔2024〕23号文件有关条款适用的通知》(黑财规〔2025〕6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与省营商环境局对2024年度参与我省政府采购采购活动的各当事人开展了信用(履职)评价,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评价内容。按照采购活动实施阶段和实施主体分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之间的采购行为相互评价,采购人、供应商之间的履约验收相互评价,以及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检查、考核、审计纪检机关移送等问题对各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
二、评价信息来源。依托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根据相互评价和履约验收评价记录情况,梳理归集失信行为管理、信息共享、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监督检查信息,完整反映各当事人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三、评价结果。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天,相关当事人如对公示结果有疑义,可于公示期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信用(履职)评价系统将通过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上一次的信用评价等级。最终评价结果将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告,记入相关主体名下,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陈述申辩意见请于4月7日前发送至邮箱:hljzfcg@126.com。联系电话:0451-53632801,18800104844。
陈述申辩意见请按以下格式反馈:
1.申辩事项:......,理由陈述:......,申辩请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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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格式反馈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附件:1.2024年度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
2.2024年度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
3.202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
4.2024年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