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30001〕SC〔CS〕20250054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5年度省环科院“环境科学”期刊印刷服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2025年3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3月24日开展项目评审,2025年3月24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博奇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兴凯路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56号
代理机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市石桥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新香坊村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商务部分的印前设备、印中设备及印后设备部分评审标准表述不清晰未量化(未量化部分为:“提供清晰的设备照片及与设备型号相符的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中的“清晰”“相符”表述不清晰未量化)。2.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商务部分的印中设备“有进口四色对开胶印机,每台得2分,最高得6分,有进口八色对开胶印机,每台得4分,最高得8分。”的要求不合理。其中须明确八色印刷机是指八色双面4+4印刷机还是指单面八色印刷机;八色双面4+4印刷机印刷质量不优于单面四色印刷机,如以八色双面4+4印刷机的数量及机型为评审因素打分不合理。3.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商务部分的印后设备“有折页机每台得1分,最多得6分;有胶订联动线每台得2分,最多得6分;有骑订联动线每台得2分,最多得6分。”的要求不合理。此次招标人印刷的期刊为每月1000册且为无线胶钉,数量很少,印后设备评审项满分要求有折页机6台,胶订联动线3台,骑订联动线3台数量严重过多,明显不合理。且骑订联动线与本项目需要无关。4.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商务部分的印前设备、印中设备及印后设备中“租赁设备不得分”的要求不合理。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也属于供应商购买的自有设备,不应排除在外。5.
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商务部分的相关证书中“投标人具有绿色印刷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文件,未提供不得分。”不合理。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相关,且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5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实本项目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