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40199
二、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级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三次)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1月6日、2025年1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2月11日开展项目评审,2025年2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5年2月20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肥振鑫塑料编织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工业聚集区南方路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山路76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6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慧速世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与香福路交叉口东北角永泰香福汇地块一B区5号楼商业01层00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一)评审组专家以“检测报告无第三方认证资质标识/标志”(即CMA标识标志)理由判定我公司投标无效,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手段排斥我公司参与竞争。评审组专家评审结果影响采购公正。
(二)请核实核查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合规合法性。
(三)采购代理机构以“以现有证据认定原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为理由回复不正确。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