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加强信用(履职)评价结果的应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决定启动2023年度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根据处理情况在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中如实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归集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处理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处理(处罚)单位/专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注:参照评价管理办法附件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填写)、处理处罚时间、扣分和登记单位等。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2023年度内本级发生的各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于2024年3月22日17:30前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诚信管理】—【失信行为管理】栏目进行填报。具体填报操作可参照附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系统填报操作指南》。
业务咨询联系人:张婧男,联系电话:18800104844。
系统操作指导7*24小时客服电话:400-998-5566按1号键。
附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系统填报操作指南》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