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黑龙江省奥华精密化验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18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被投诉人2:南昌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爱华大道188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能力提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54)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涉及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进行了函证。
经核实,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被投诉人2作为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盖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进贤县税务局印章的本单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复印件;被投诉人2曾作为投诉人,在2023年1月19日向本机关递交的投诉书中提供了盖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进贤县税务局印章的本单位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完费证明”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进贤县税务局复函,南昌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及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综上,被投诉人2不符合公开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无效。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南昌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4日